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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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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规范居

支两委工作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和遵守《廉政准则》、《“十不准”实施细则》

2、每季度召开民主理财会,研究审核财务、居务工作,利用召开居民代表会、党员会、宣传窗等形式,实行

居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大额开支,重大事项一律集体研究决定,然后召开

民主议事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4、每季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对照《党内监督条例》,在工作中就廉洁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并与年

终评先评优、效率工资挂钩

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了保持清正廉洁,防止腐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市区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经全体同志充分讨论,建立如下廉政制度:

一、要甘当公仆。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多作贡献。

二、要改进作风。全体工作人员要讲实效、办实事,不搞形式主义;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接待居民要积极热情;办事简单化。

三、要清正廉洁。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不把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四、要政务公开。社区工作,如年度计划、年度工作安排、经费开支等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篇:街道关于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街道关于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为重点,及时纠正、认真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区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有效,党务公开、居务公开规范透明,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区党员和社区工作人员为群众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

第三条结合社区党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认真开展党的宗旨、理想信念以及法纪教育,增强社区党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法纪观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把“八荣八耻”作为加强社区党员群众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检验标准。利用辖区的资源优势,邀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和辖区单位党员组成社区党风廉政教育宣讲团,定期为党员群众上党课;利用社区图书阅览室、宣传窗、黑板报、社区简报等形式,加强日常教育;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场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服务咨询窗口,提供有关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依托社区宣传教育资源优势,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活动。把社区廉政文化建设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法纪教育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六廉”活动,在社区建立廉政文化楼院、廉政文化活动室、廉政文化角、廉政建设讲坛、廉政宣传长廊,做到有主题、有内容、有阵地、有队伍。不断创新教育活动的形式和载体,提高社区廉政文化的亲和力、渗透力和感染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社区党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在管理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贿选等非法选举活动;在工作中接受辖区企业和群众的礼金、有价证券;挪用、侵占和截留扶贫、低保、再就业资金和实物;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各种借口吃拿卡要;参与赌博及封建迷信活动;侵占、私分社区公共财物。

第六条 社区党总支书记是所在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街道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社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负责抓好社区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社区工作人员存在的不廉洁行为,要通过提醒、谈话等方式,进行告诫,督促改正。

3、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4、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5、主持召开社区党总支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组织党总支成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社区党总支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按分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加强自身理论学习,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各项活动,不断增强为居民服务的意识。

4、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搞好各项服务。

第八条 通过党务公开制度建设,确保党员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落实。

第九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社区党总支要按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成员要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或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出检查和说明。

第十条坚持“双评议”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社区党总支及其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活动,党总支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党务、居务公开制度。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重要工作,一般要提前7日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正在进行且需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工作,要及时公开;对工作结果,一般要在结果做出后7日内公开。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扶贫、救灾、社保、低保、再就业、捐赠等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必须公开。

第十二条 社区党总支成员每年要进行一次述职述廉。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在十五日内将述职述廉材料上报街道党工委。

第十三条社区党总支成员要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街道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要不定期与社区负责人谈话,了解掌握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情况和工作人员廉洁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社区负责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社区党总支要注意了解掌握在职党员干部的社区生活情况,特别是廉洁自律和遵守社会公德方面情况,配合各级党组织做好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街道党工委每年要对社区党总支、总支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街道纪工委组织具体实施。根据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其他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

第三篇:2-21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社 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政一起抓,一级抓一级,促进社区廉政建设落实,制定此规定:

一、责任分工

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书记、主任):负责社区党风和廉政建设全面工作,根据市、区委、街道关于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负责召开社区党委会议,研究社区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并负责制定廉政建设的规划、意见和措施,及时解决党委自身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负责社区党委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社区党委副书记:协助社区党委书记有针对性地抓好各分支部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

社区其他党委委员:都要按照分工和自己担负的工作,协助社区党委共同抓好党风和廉政建设。

二、措施

1.牢固树立全党抓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思想,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负责,落实到人。

2.社区党委委员、居委会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自觉学习党规、党纪,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做端正党风、廉政勤政的带头人。

3.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分管的日常工作同抓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结合起来,达到两项任务一起抓,两个成果一起要。

4.坚持抓好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通过廉政教育、公开承诺等前期预防措施,增强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5.坚持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搞好述职述廉,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四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是我党始终坚持的一项方针,反腐倡廉是十九大向全党提出的重要任务。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反腐倡廉,进一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是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和政治、经济稳定发展的大事。因此,我院党支部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重要的事来抓,不断对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为政清廉的教育,从制度上杜绝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等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发生。为搞好医院的廉政建设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廉洁自律、搞好自身建设的带头作用。

二、秉公办事,为院清廉、不准搞特殊化,不讲排场,不奢侈浪费,不得以公款请客送礼,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如在招工、提干、调资晋级等方面为自己亲属和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三、坚持医疗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开人情方、假证明和不必要的检查。

四、廉洁行医,不以医谋私,不向患者索要钱物或已办事,不收小费,不收红包好处费。

对患者赠送的礼品要婉言谢绝。

五、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不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不得借开会、学习、考察之机以公款游山玩水。

一经发现财务科有权监督、追赔和举报。

六、对基建工作、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和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工程队,报经党委集体讨论批准,小型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购置大型医疗器械,由院委会或职代会表决通过。

在采购医疗器械、药品以及在基建工作活动中,不得私捞各种酬金、回扣费和各种物品,因业务往来难以回避的,要将所得交公,如不交按照受贿进行处理。

七、认真贯彻反腐倡廉规定,对外接待一般不请吃饭,必要时按照规定标准办理;

要尽量减少陪人而且要归口招待,如要提高档次招待者要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院领导出席陪客,要控制招待费的开支,坚决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

八、办事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群众不准打击报复,违者从严处理。

九、医院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领导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议上进行廉洁自律,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

十、党组织要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医院党支部委员每人每年给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支部每年要组织好党员观看两次党风党纪电化教育片,坚持每年10月份为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月制度,年终进行党风党纪情况检查考评。

十一、建立党内监督检查措施:

(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小组。

(二)在党内召开民主自评会之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小组要广泛征求中层干部、党员、职工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给有关领导干部。

(三)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廉洁自律、自查自纠时,要邀请党风廉政建设小组成员到会参加旁听,以便于掌握情况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十二、奖罚分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科室负责人和广大党员要做清正廉洁的模范,违反本制度者从严处理,支部、各科室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列入评先争优,考核的重要条件,作为年终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

第五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城区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大冶市、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分析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系统腐败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3、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内重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执行执法人员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第五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所属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召开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明确化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对行政监察工作负总责。

3、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4、监督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5、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于部,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党支部成员、行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党支部的具体要求,指导和督促分管股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2、定期听取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3、检查监督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4、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发生在分管股室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领导机构。局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建立由出局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监察、财务、办公室、各党小组组长等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部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本细则责任内容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情况;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年终考核1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制度。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每年进行1次,与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局党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总结或工作报告,在年底前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廉洁状况的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办公室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加重要依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局党支部、行政以及的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视下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

1、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及双文明先进个人,并给予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免职处理。

2、在领导干部状况的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诫勉;不信任票超过60%,或者连续二年不信任票超过50%,给予免职处理。

3、所管辖的单位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谈话诫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4、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免职处理,并且二年内不得提拔。

5、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谈话诫勉、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认真履行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必要的处分。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于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职处分。

6、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正职和副职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除适当追究正职的责任外,主要追究主管副职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机关党支部实施,可向局党组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追究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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